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由于侵害姓名权行为的特殊性,对于其责任构成要件有如下特殊要求:1?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一般由作为方式构成,如盗用、冒用、干涉姓名的行为。以不作为方式侵害姓名权,只存在应使用而不使用他人姓名的场合,范围很狭小。2?侵害姓名权的损害事实,以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不使用他人姓名的客观事实为已足,不必具备特别的损害事实,如精神痛苦、感情创伤等,也勿需证明侵害姓名的事实已为第三人知悉。3?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一化的特点,因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勿需加以特别证明。4?侵害姓名权的主观过错,必须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姓名权。过失造成与他人姓名混同,不认为是侵害姓名权。因为命名权为姓名权的基本内容,权利主体有权决定使用什么样的姓名。但是,如果故意使用姓名混同方法,达到某种目的,则为侵害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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