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有侵害行为。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二)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他人的名字弄错,不应认定为侵害姓名权。
(三)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受害人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二、姓名权的侵权形式
姓名权主要有以下三种侵权形式: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行为,阻挠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权。
(二)盗用他人姓名。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
(三)假冒姓名。
其中,分析姓名权侵权方式时要注意区分盗用和冒用的区别:盗用姓名是指盗用他人的名称,但自己并不是被盗用名称的本人,例如张三盗用李四的名字,谎称自己是李四的好友,从他人手中取走属于李四的手机。而冒用主要是指本人冒充,谎称自己就是张三,从他人手中取走手机。这两种方式容易混淆,在实践中,得加以关注。
三、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二)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三)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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