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延长
根据相关规定,试用期可以延长,延长后的累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关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期间届满,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延长后的累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判期间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的组成和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审判期间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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