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道行政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
1、临跨过河设施:桥梁、渡槽、隧道、架空管线、水下管线、管道、码头、水上服务区、驳岸、护坡、取排水口、栈桥、船、航道边坡、边坡外侧10米以及航标周围20米范围内的船坞、滑道、装卸设施。
2、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搬迁航标。
3、通航河流设置专用航标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二、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许可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力图用比较抽象的语言,对其调整范围作出准确的概括,是非常困难的,法学界也有许多争议。
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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