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唯一监护人判刑孩子该怎么办
孩子的唯一监护人犯罪,事实上是无法送监执行的。
无法送监可能会按以下方式加以处理:
1、执行机关拒绝签收,导致罪犯事实上无法送监,长期滞留于社会上,形成执行困难,需要在政法委主持下,由检察机关牵头予以定期清理;
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改为暂予监外执行,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儿童唯一监护人不属于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因此,这种做法涉嫌违法操作。
3、部分省市由政府发文,对被收监罪犯子女的安置做出专门规定。对罪犯年幼子女作为困境儿童之一加以专门安置。但类似规定的有效执行还要考虑到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院的建设程度,实践中仍有诸多困难。
相关法律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如果只有一个监护人肯定是没有办法直接按照客观的处罚情况将罪犯收押的,法律也并不是不近人情而不顾孩子的生存和成长问题而会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而减轻适当地刑罚以保证公平与人情的相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资格丧失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以下7种情况,父母将丧失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全文99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