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开发商未能在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业主有权提出相应的索偿要求。首先,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签署了具有约束力的购房协议,协议中对具体的交付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若开发商逾期三个月仍未交付,即视为违反了该项约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房屋交付时,业主亦有权据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如果一方因延迟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合同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那么另一方则有权解除该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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