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如果失踪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以各种方式知道了真实下落,失踪人就可以重新亲自处理民事关系,或者授权其他人处理。这样,失踪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财产代管人帮助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2)失踪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失踪的申请。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即失踪人的近亲属、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果失踪人本人及其近亲属都不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作出的失踪宣告,虽然本人已经出现,在法律上,该人仍然是失踪人,不能亲自参加民事活动。
(3)法院作出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作出撤销判决的法院应是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法院。法院在对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实进行核实后,作出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
律师补充: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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