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失踪人财产设定的代管即告停止,财产代管人即丧失代管权利。
1.失踪人继续委托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则双方由失踪的法定财产代管关系,变更为委托的财产代管关系。
2.如果失踪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失踪期间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财产代管人在指定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期间继续代管财产,等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向该代理人移交失踪人的财产。
3.如果财产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二、如何撤销失踪宣告
对于撤销失踪宣告的规定如下:
失踪的人出现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失踪人的失踪状态所作出的司法审判行为,因此,失踪宣告的撤销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
人民法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或失踪的亲属、朋友对申请人是否是失踪人本人进行辨认并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三、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失踪公告期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n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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