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的人出现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宣告是通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失踪人的失踪状态所作出的司法审判行为,因此,失踪宣告的撤销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司法程序。受理撤销失踪宣告申请的法院,也是原来做出失踪宣告的法院,因为失踪人回归原来的生活地,恢复原有存在的状态,则应由原审法院作出撤销原来宣告失踪的判决,诉讼程序也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申请撤销失踪宣告的申请人,往往是失踪人本人。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要求公安机关或失踪的亲属、朋友对申请人是否是失踪人本人进行辨认并予以证明。
撤销失踪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失踪人重新出现,其财产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的规定,失踪宣告一旦被撤销,对失踪人财产设定的代管即告停止,财产代管人即丧失代管权利。但仍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厘清:
(一)失踪人继续委托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则双方由失踪的法定财产代管关系,变更为委托的财产代管关系。
(二)如果失踪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失踪期间丧失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财产代管人在指定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期间继续代管财产,等待法定代理人确定后,再向该代理人移交失踪人的财产。
(三)如果财产代管人被确定为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则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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