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非法集资在刑法中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一般而言,非法集资实际上是指股权众筹领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未经授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公司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最常见的法律风险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首先,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以借用法律业务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宣传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和权益的形式偿还本金和利息或支付回报
第四,吸收公众资金,即社会上未指定的对象。”p>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出台细则和法律文件确定股权众筹网站的设立门槛,也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到目前为止,股权众筹网站的建立不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法经营方式吸收资金"的情况。对于其他三种,作为一种特定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平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很容易触及其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
事实上,为了规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风险,很多股权众筹平台一般都会采取规避一条或多条红线的方式,而“吸收公众资金,即未指明的对象”往往是该平台喜爱的“漏洞”。股权众筹最初是针对非特定对象的,因此很容易违反。在实践中,一些众筹平台设置了投资者认证系统,给投资者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将未指定的对象变成特定的对象,比如每个人的投资;一些平台首先为初创企业或项目建立一个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中筹集资金,以避免对未指定对象的禁止
“这条红线的模糊概念是‘没有特定对象’,没有非常正式的解释。事实上,立法的原意是防止没有雄厚资本的主体吸收存款。如果犯罪者向社会上未指明的人发出募集资金的邀请,他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确保所吸收的资金无法兑现,甚至可能对国家的财务管理秩序构成威胁,导致可能受到惩罚。是否回避这篇文章在鉴定上是模棱两可的。这确实是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构成要件。”高一光说
但是,他也说,“我认为众筹平台通过多次组织小型聚会、沙龙和论坛以及提供有针对性的商业计划来实现‘私募’的本质是可行的,也是值得提倡的。避免这里的贬义色彩,平台以各种形式实现筹资对象的专业化。”
对“固定收益承诺”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权益不能用作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权益可以给予,但固定收益不能承诺为权益。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众筹平台一般从线上转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或者将多个投资者的股权交给特定的人;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请遵循私募股权基金筹集资金的做法,并使用“预期回报率”的措辞。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