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寻求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调。购房者与开发公司之间订立了明确的契约关系,而开发商则是商品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方,理应对商品房的品质负有最终责任。因此,当出现质量问题并导致购房者经济利益受损时,应由开发商对此负责赔偿。之后,开发商可以根据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赔偿义务。(二)在购买期房过程中,如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引发争议,且开发商未能有效解决或者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处理结果感到不甚满意,建议当事人考虑求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请求其组织专家进行认定,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针对可能影响到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有权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评估,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将成为民事赔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三)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购房者可依据法律法规及自身实际情况,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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