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所购房产的品质未能满足既定标准时,业主有权提出退房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相关条款,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房存在法律或协议中明确列出的应予退房的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了依法应当取消购房合同的各种情况,作为购房者,您享有自由选择是否退房的权利,并且需要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协商确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其发出退房通知。
2.若所购房产的质量尚可接受,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赔偿:对于那些尚未达到退房标准的轻微质量问题,或者是未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情况,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这些问题,并请求其在商定的时间内对每一个问题进行修复或提供相应的赔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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