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法人类型分类
特别法人类型分类:
1.机关法人,公安机关,税务局等国家公职机关是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非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二、成立特别法人的条件是什么
1.依法成立。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作为独自的民事主体,要独自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自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
4.能够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三、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
1.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特别法人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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