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23 15:26:39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西省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是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一、陪产假的规定都有哪些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政策规定,每个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都不尽相同。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面的优待: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优待与奖励:

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二、北京产假多少天

1、北京2018年拟产假新规定:

(1)产假增至128天陪产假增加了15天

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

(2)晚婚晚育假取消

另外,草案删除多条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其中,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并删除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北京家庭可自主选择生育两孩的时间,同时,晚婚晚育也将画上句号。

(3)独生子女奖励也将终止

至于生育独生子女的奖励问题,同样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未来拟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此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经享受奖励费不退还。

(4)能不能生三孩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此前,针对三孩,新修订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表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草案》,以下三种情况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最后一种为,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北京2018年产假及陪产假新规定

(1)拟增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8日开始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集意见,草案提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2)配偶将获陪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8日开始征集意见的条例修正案提出,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甘肃省产假工资的规定有哪些

1、产假的具体期限

根据《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2、该省产假180天的具体政策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施生育登记服务。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经申请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

1、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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