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时候,各地国土部门议论最多的莫过于南方某地国土资源局因违法行政而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780万元的事情。笔者看到有关报道后感慨非常,多年以来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我们原来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已经不和适宜,到了非变不可的地步了,故作此文意在给我们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和同志们提个醒,以防止这类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
在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后,各地、各系统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我们虽然也按照要求做了,然而我们多年来一直延续下来的工作方法却没有多大的变化,这对于我们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却是一个致命的弱点。本文就笔者多年来从事国土资源信访和法制工作的经验,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论述,以期望能为我们堵塞漏洞、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一些帮助,和广大同仁共同进步。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行政
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就是指具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和职权。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认定国土资源部门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1、该行为必须是侵犯了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某一特定法律关系。
2、该行为必须是违反了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必须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
3、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主体,即具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履行职务的政府工作人员。
4、该行为必须是行为责任人具有主观上的错误,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二、国土资源部门违法行政的表现形式
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必须履行义务的职责,其违法行政主要表现在超范围行使权力和不履行法定义务两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批准矿区范围,颁发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土地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不按规定任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土地管理相关各项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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