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是国家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转让等情况,是涉及到资产转让的相关情况,法律上对于国有土地的认定也是具备资产属性的,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对于土地所有权的认定显然是属于财产的转让和处理的,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税费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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