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大队能要拖欠工资吗
关于单位拖欠工资而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的问题,能否成功追讨工资需视具体案件详情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承揽方应当运用自身装备、技术与劳动力,承担主要的工作任务,但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另有约定的情况,则例外。
此外,如若承揽人将其关键业务工作托付给他人,则应对他人所完成之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如未获得定做人的同意,定做人亦可解除本合同。
对于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之间的差异点在于:
1)在雇佣关系中,员工缺乏对如何安排工作的决策权;
反之,在承包关系中,承包者则是相对独立的。
2)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在挑选员工时通常会看重其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需求,而员工们则更加关注劳动回报是否符合他们的期望,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劳务派遣;
然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商应在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声誉以及劳动力状况后,再结合自身的技能及已有资源,判断是否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并实现盈利,进而达成合同条款签订。
3)在雇佣关系中,员工所提供的仅是简单的体力劳动以为满足雇主需求;
而在承包关系中,承包商则是以其独特的技能面对高昂的工作成果交付义务。
用人单位有足够财产用以支付工资的前提下,员工们是完全有理由索求回属于自己的薪资福利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监察大队和申请仲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2、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
3、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
4、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
5、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6、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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