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
4、特赦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是什么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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