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概述
时间:2023-03-06 09:22:50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一、工程合同的解除应符合哪些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有关总分包的责任承担内容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三、为什么要讨要工程材料款

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在实际的工作中,人们一般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得到的费用统称为工程款。工程材料款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关于工程材料款怎么讨要这个问题,承包人应当先与发包人进行协商支付,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对方仍不予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在起诉时应当注意:在明确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情况。当对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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