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当事人以挂靠形式订立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为:和解,即双方在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沟通后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协调,是指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对争议部分予以明确,使争议双方能够解决争议问题;仲裁,指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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