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的经济发展有赖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国际投资,有效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此,澳门政府同意适用ICSID公约。在法律上,该公约将具有优先权。因此,澳门法律界有必要从法律和经济上探讨该公约及其相关内容
1.投资争端的定义和类型
国际投资争端首先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端。第二,可分为三类:1.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纠纷。2.在东道国的外国私人投资者与不同国籍的合资企业之间的争端。3.投资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争议。第一类纠纷在实践中更为复杂和困难。它的问题往往出现在法律的适用、外国私人投资者是否有权在国际法庭上采取行动以及如何执行国际法庭判决国家损失的决定等方面。特别是,由于法律的特殊适用,这一问题往往被政治化,并升级为国家之间的争端(例如国家之间通过投资所属国家的代位权或外交保护而产生的争端)。第二种关系涉及建立合资企业或世行开发自然资源活动引起的争议。这类纠纷在法律适用上比较明确,易于解决。第三,除了国家间因双边投资条约的解决或适用而产生的争端外,它通常来自第一种关系的强化。其解决办法往往只能采用国际公法的传统解决办法。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法和相互关系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并不完全等同于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一般方法。它们一般分为政治和法律解决方案:
(I)、政治方法
1、谈判和调解
谈判是指双方之间直接交换意见。在判断自身利益得失时,通过协商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调解是指当事人(或各方)将争议提交给当事人(或各方)认可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在调查、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议各方没有义务接受它
谈判和调解的区别在于谈判不需要第三方的干预,而调解需要第三方的干预。在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中经常出现调解。与调解相同的一点是,有第三方参与,但调解需要第三方提出计划,而调解一般不提出计划。只有非争议方才能为双方谈判和重新谈判创造有利条件,并经常亲自主持谈判
2.外交保护
投资者所在国(澳门必须通过中国)应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渠道向东道国提出国际请求。在提出外交保护时,我们必须注意:a)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投资争端必须通过当地补救办法解决。b)还应注意国籍的连续性原则。外国投资者在请求外交保护时权益遭受损失的,只要他或她曾丧失保护国国籍,就不能从该国获得外交保护。如果请求外交保护的国家没有违反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和国籍连续性原则,它可以向东道国提出国际请求,两国政府应通过外交谈判或国际仲裁或国际法院的诉讼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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