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房日期延迟三个月以内的情况被视为合法范畴。若开发商未能按照承诺时间如期交付房产,业主可首先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尽快履行合约义务,但在此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作出积极回应并履行相应责任,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或其他法定情形。此外,若购房者在督促开发商交房之后的合理期限内(通常为三个月),尚未收到任何反馈或处理意见,那么卖方则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其解除权利,否则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与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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