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作为借贷一方的权利允许其向金融机构要求延后偿还贷款事宜。倘若借款人目前正处于资金运作周转不畅并且短时间内无法按约定日期偿还到期债务的困境之中,便可主动与贷款机构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磋商,尝试寻求出一种能够满足双方需求的方案,斟酌是否能将还款期限适当延迟或者设计分期支付协议。在此过程中,借款人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份递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确保同时携带齐全的贷款合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前往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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