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之前并未就净身出户一事作出约定,但妻子一方能证明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外长期同居,则丈夫一方构成法定的婚姻过错,离婚时妻子可以请求法院酌情判决丈夫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可以要求男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你们双方事先已经用书面形式自愿签订了净身出户协议,同时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民法典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法院一般会认定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如果协议中有以下几种情况,该协议可能会被全部认定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①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
②协议限制了一方的离婚自由,如在协议中约定,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
③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
④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如在协议中约定,抚养权归某方等。
建议您可以在书写此类协议时,注意以下方面:
①明确具体哪些财产归谁所有,而不是单纯地写“净身出户”②明确具体条件,如“再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再动手殴打女方”等触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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