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法律关系之中,劳动关系无疑属于最为普遍的典型之一。
作为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最佳依据,劳动合同的订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倘若双方未能签署此类合约,则需通过相关程序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
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个关于时限的问题不容忽视,即劳动关系确实立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否则将无法依据此关系提起劳动仲裁,如若仲裁时效已过,则申请仲裁无效。
然而,劳动者仍可选择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来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通常设定为一年。
该时效期自当事人知晓或应该了解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的那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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