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处理方式。如果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末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如果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进行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末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指 定 监 护 人 的 法 律 规 定 是 什 么 ?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三)其他近亲属;(四)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综上所述,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中,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监护人的担任顺序和需要经过的同意程序。
监护人的指定主要依据《民法典》规定,若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则由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若仍无法确定,则由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按照顺序担任,且需要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末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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