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具体条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二孩。如,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据悉,这一政策是为了解决“二孩政策”所带来的生育假不足的问题。根据人口计生法第29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上海生育假延长到60天实施细则
上海生育假延长到60天实施细则如下:
1、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上海市将抓紧做好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完善“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开展生育政策实施情况评估;
2、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配置母婴设施、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3、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4、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措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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