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国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对于当事人妥当解决纠纷,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诉讼前置程序立法及其运行情况来看,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
总结起来就是当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程序存在缺陷。对限制诉诸法院权利行使的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由法律予以规定,而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存在随意性。此外,在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上,未考虑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立法没有承认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设置诉讼前置程序。
第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置不利于公正、高效解决纠纷。首先,劳动争议仲裁中,行政干预比较严重,从而影响仲裁的公正性。另外,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只把仲裁程序作为走过场,只希望仲裁庭早日作出仲裁裁决,从而可以得到一个提起诉讼的依据。对于某些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事实上构成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障碍。
全文3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