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
(二)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三)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其职务或者身份获知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内幕信息,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的概念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构成。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基于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或者通过职务行为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认定,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的把握:
一是严格区分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与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
二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包括单位。
(2)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范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概括起来包括三类:
①关于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关于特定身份型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③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否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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