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申请一定会答复吗
向行政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且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三、行政复议调解要注意什么
在和解的启动程序上,应充分尊重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愿。申请人或第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和解的,不得发动和解程序,已发动的应停止。当然,自愿原则并不排斥行政复议机构的能动作用。复议机构可作为中介,在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之间转达和解意愿,帮助他们进行沟通,启动和解程序,甚至可主动建议他们进行和解。另外,行政复议和解程序,与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相互转化。
要规范被申请人对和解事项的内部授权和审批程序。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履行法制核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研究等内部授权审批手续,和解内容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改变的,也应履行相应的内部授权审批手续,避免无原则地让步,防止达成违法的和解协议。
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审查和解各方是否自愿,书面和解协议签名盖章是否真实,有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授权审批手续;和解协议符合规定的,应予准许,并报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及时终止该案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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