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三天内作出决定。
如果该财产保全裁定正确,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答复申请人,驳回其复议申请,并加盖法院院印;如果裁定不正确,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因此,复议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专利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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