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破产债权的介绍
时间:2023-06-04 18:52:22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附条件的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但是,由于此种债权的生效附有条件,故在破产程序中,其权利行使的一些方面,与其他债权有所不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的债权运用得不甚普遍,《破产法》中对此无明文规定。但是,附条件的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清偿地位如何,作为客观存在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

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即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前者是指债虽已设立,但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直至所附条件成就时,债才发生效力;后者是指已经生效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便失效解除。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附条件债权,应以全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清偿。因为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属于破产债权。这两种债权虽享有破产债权的地位,但因其在现实之法律效力不同,所附条件有可能成就,也有可能不成就,债权在将来有发生或失去效力的可能,因此在破产清偿的分配方法上与其他债权要有所不同。

破产分配依分配之时间,有中间分配与最后分配的区别。各国根据分配时间的不同,对附条件债权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方法。在中间分配时,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是已经生效可以行使之权利,可以领受分配,但应当就领取分配额向清算组提供相当的担保。因其所附解除条件一旦成就,债权失效消灭,必须归还领取的分配额,如无担保,将使分配额的追索出现困难。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担保,便应将所受分配额提存,暂不得领取。附延缓条件的债权因尚未生效而不能行使权利,无权领取分配额,应将分配额予以提存。在中间分配时给附延缓条件的债权相应的分配份额,是为防止其债权人在将来条件成就时利益受到损失。

破产最后分配的处理情况与中间分配又有不同。各国破产法通常规定,在最后分配表公告后的一定期间为分配除斥期间。附延缓条件的债权在此期间,如其条件仍未成就,不能行使权利,便不得加入分配,其在历次分配中提存的分配额,重新分配给其他破产债权人。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此期间,如解除条件未成就,便可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享受正常分配,其原为分配额提供的担保予以解除,对其原有分配额的提存也应交还债权人自由支配。实践中,与附条件债权情况相似的,还有因诉讼未终结、权利尚未确定的债权等。对这类债权也应视为破产债权给予分配,但对分配额应加以提存,等其权利确定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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