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7-15 19:34:04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3、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4、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6、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办理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办理公证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整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双方进行调查;

4、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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