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律师补充: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作成公证书之前,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的情况时,而停止办理申请的公证事项。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撤回申请。
(2)因当事人(自然人)死亡或当事人(法人)终止。
(3)超过办证期限。
根据公证的实践和有关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申请的事项需调查、核实,通常是在一个月内办结,较复杂的最长也不能超过六个月。
终止公证的决定,有承办的公证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公证机构主任和副主任,或主任、副主任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决定。
【法律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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