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专职打假,其最新索赔的依据、标准如下:
1、职业打假人最新索赔依据
(1)食品药品领域
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可向生产者、销售者索要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即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也可获得赔偿,受法律保护。
(2)非食品药品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中提出,目前我国考虑在非食品药品领域,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就是说目前,在普通消费品领域,职业打假人在主观上不存在受到欺诈;且职业打假人更多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谋取暴利或以此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浪费司法资源。在以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将不视为消费者维权行为,将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2、职业打假人最新赔偿标准
(1)食品领域赔偿
《食品安全法》新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
(2)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医疗费、治疗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并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职业打假人的定义
职业打假人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人。
4、职业打假人的特征
(1)以牟利为目的
职业打假人通常在商场、超市或者网上店铺大量购入某类商品,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后与商家索取高额赔偿金。
(2)主观上没受到欺诈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表现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大量购入,为获取惩罚赔偿金,其主观上不存在受到经营者或生产者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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