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会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2-07-03 04:37:21 4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哪些情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会受理

以下情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会受理: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法人没有生命、人身自由等人身性质的权利。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

1.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三、什么样的案件法院不受理

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包括:

1.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的,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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