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在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在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 业 如 何 批 准 职 工 延 长 医 疗 期 ?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批准职工因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情形。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因工负伤,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应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其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的单位或组织确认需要休息的,企业应批准职工休息。职工因病需要暂停工作医疗的,企业应批准职工暂停工作医疗。
此外,企业还应保证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待遇。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按照病假或者事假的规定执行。但企业应书面告知职工医疗期的长度,以及在此期间工资的发放方式。
总之,企业要批准职工延长医疗期,需要确保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经工伤认定的单位或组织确认需要休息。同时,企业还应按规定保障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
企业要批准职工延长医疗期,需确保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经工伤认定的单位或组织确认需要休息。同时,企业还应按规定保障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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