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劳动仲裁可以去当地劳动局进行。
劳动局的职责:
1、拟定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与培训就业、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业务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
4、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
5、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欠薪等“黑名单”制度,负责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工作;
6、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侵害劳动者权益问题综合治理;
7、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编制劳动保障监察年度报告;
8、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全国劳动保障监察行风建设;
9、依法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10、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1、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南宁劳动仲裁流程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全文9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