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应如何办理收养大陆子女所谓收养:是指收养别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养子、养女。养子养女跟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
一、大陆涉台收养制度的主要规定如下:
1、台胞收养大陆成年子女,不论收养人是否有子女,被收养人是否能到台湾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只要符合收养子女的其它条件,均可允许收养一名子女。
2、台湾同胞回大陆收养未成年子女,可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后一般应回台湾抚养,但若留在大陆抚养,应仅限于收养一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为子女。
二、依照台湾的民法规定:
收养子女应声请法院认可,并于法院认可后,提交以下资料及各种证件向台湾户政事务所办理收养的户籍登况。
1、在收养子女时应订立收养书面契约,但被收养人未满七岁而无法定代理人,可以不订立书面契约。收养契约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被收养人未满七岁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则应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夫妻收养子女应共同办理,不得单独收养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收养他方的子女时,可由一人收养。
3、收养人应比被收养人年长二十岁以上,夫妻有一人年龄不比养子女年长二十岁以上,法院不认可。
4、直系血亲不得收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得收养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养子女。直系姻亲也不得收养,但夫可收养妻与前夫之子女,妻也可收养夫与前妻之子女。旁系血亲及旁系姻亲的辈分不相当,亦不得收养。但是旁系血亲在八亲等之外、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外者,则可以收养。
5、一个人除给夫妻二人收养外,不能再给他人收养。
6、已结婚的人被收养时,应得到配偶的同意。成年人被收养时,不得有对本生父母不利的情形。
三、台湾法院对认可收养的相关规定:
1、收养认可的管辖法院:由收养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收养人在中华民国无住所,就由被收养人住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2、声请认可的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一同具状声请。
3、声请状附交的文件:
(1)收养契约书。
(2)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身分证明文件。
(3)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应提出收养人职业、健康及有关资力的证明文件。
(4)被收养人有配偶时,应提出配偶的同意书,或不能同意的证明档。
(5)被收养人本生父母的同意书。但本生父母有碍难同意者,就不须提出。
(6)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为外国人时,应提出收养符合其本国法的证明文件。
4、法院调查的事项:
(1)收养是关于身分的行为,法院应调查当事人确有收养及被收养的意思;
(2)收养人品行、能力,是否对被收养人不利;
(3)收养是否合于法律规定;
(4)配偶或生父母的同意有无欠缺;
(5)收养是否有无效或得撤销原因;
(6)成年人被收养时是否于本生父母不利。
5、法院认可裁定的送达:
法院认可裁定的送达后十日内无人抗告即告确定,声请人可声请法院发给确定证明后,持裁定书及确定证明,到户籍机关办理收养子女的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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