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台胞证及其签注的台湾居民,须先向住宿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后再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两寸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交验台胞证,并提交其资料页、最近一次入境章页、有效签注页复印件。因签注页即将用完申请换发台胞证的,还需提交最后一页签注页复印件。因证件损坏申请补发台胞证的,交验原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下同)
(三)提交《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相片检测回执。
(四)提交台湾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五)提交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六)18周岁(含)以上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七)因遗失、被盗申请补发台胞证的,需提交申请人书面作废声明。因损毁申请补发台胞证的,需提交损毁原因书面说明。
(八)申请1年以上居留签注的,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在我市投资的,提交企业公函,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原件后不用提供企业公函);
2、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3、在我市从事教育、文化工作的,提交所在学校的公函,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在我市购置房产的,交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并提交复印件;
5、与我市居民结婚的,交验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6、在我市学校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在学证明、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7、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8、寄养在我市亲属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在我市居住又不符合在我市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老人,提交常住我市关系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关系证明,以及关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寄养子女还需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证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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