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受理机构:东莞市公安局受理窗口: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服务描述: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申请回我市定居入户申办对象: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籍华人申报材料:
1、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2、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
3、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我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核发的回国定居证明在我市办理入户;
5、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并在我市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办理入户。办理地址: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办理依据:
1、省公安厅、侨务办公室《关于外籍华人申请来我省定居问题的通知(〔87〕粤公发(境)17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定居问题的通知(中发办〔1990〕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6日公布)。收费标准:免收费受理时限即来即办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
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22480065投诉电话:22480816
相关下载:
全文5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