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明星参与商业演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如明星)有权使用自己的演出,他人使用自己的演出必须得到许可。目前,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有后果,如果“模仿秀”误导了观众,那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模仿者明言是“模仿秀”,不减损、歪曲被模仿者的形象,就不能认定为侵权,“模仿秀”有三种情形:一是著作权人和表演者:作品由被模仿者创作、表演,被模仿者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的权利;2、演绎版权和表演者:作品由他人创作,但由模仿者表演。他人享有著作权,仿制品享有演绎作品和表演者的权利;3、简单表演者:模仿享有表演者的权利。这三种情形意味着有三种不同的界定标准,即被模仿者的表演是否是综合性的门面作品,被模仿者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模仿秀”会不会在观众潜意识中造成被模仿者和被模仿者的混淆,从而对被模仿者的声誉造成损害?这涉及到模仿者是否侵犯了被模仿者的表演权;模仿者是否利用被仿制者的声誉“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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