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侵权。
权利人(如明星)对自己的表演享有权利,别人使用自己的表演必须得到许可。而当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看实施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该行为有没有产生后果。“模仿秀”如果对观众产生误导,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模仿者明示为“模仿秀”,对被模仿者的形象没有贬损、歪曲,便不能认为是侵权。
“模仿秀”中被模仿者有三种情况:一、著作权人兼表演者:作品由被模仿者创作并表演,被模仿者享有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利;二、演绎著作权兼表演者:作品由他人创作,但由被模仿者演绎并表演,他人享有著作权,被模仿者享有演绎作品权利和表演者权利;三、单纯的表演者:被模仿者享有表演者权利。这三种情况便意味着有三种不同的界定标准,即被模仿者的表演本身是不是一种综合性的立面作品,从而模仿者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模仿秀”是否在观众潜意识中造成被模仿者与模仿者的混淆,从而产生对被模仿者名誉的损害?这涉及模仿者是否构成对被模仿者的表演权利的侵犯;模仿者是否利用了被模仿者的声誉“搭便车”,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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