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允许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递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允许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
有三种不同邻接权的保护期是以20年为最低限,按三者的情况分别规定的。
表演者权保护期--如果演出实况没有被录音或录像,则保护期从表演活动发生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
录音制品录制者权保护期--从录音制品录制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
广播者权保护期--从有关的广播节目开始播出之年的年底算起20年。
在保护期内,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及广播组织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向经其许可而利用其专有权的人收取合理报酬。当然,公约不阻止其成员国提供比20年更长的保护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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