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权利
表演权是指依法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界定为“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同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和翻译权。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基于其作品的表现所享有的权利。这是表演者经作者授权后的权利。它是从作者的表演权中衍生出来的权利。因此,表演者、出版者、音像制作者和其他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在相关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统称为“邻接权”,即著作权的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将表演者的权利列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区别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作品,后者是一种表演,保护表演权的理由是作者的创作。它的目标是工作本身,而方法是允许他人以某种方式完成工作并获得报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对象是表演者自身的形象、行为、声音和一系列表演活动。因此,如果一部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多次表演,那么就有不止一个人有表演权,而表演权的主体仍然是作者。究其原因,是作品本身没有发生变化,每个表演者的活动也不尽相同,前者是作者,后者是表演者,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即创作作品的作者。表演者权利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例如,老舍的话剧《茶馆》和小说《骆驼祥子》的著作权包括是否将这两部文学作品搬上电视荧屏和电影荧屏的决定权,而剧团和电影《茶馆》的演员,如祥子演员张凤仪、虎妞演员司庆高娃,则有权表演。因此,对于诗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艺术形式,诗人、剧作家、词曲作者、编舞、滑稽对话创作者是表演权的权利人,朗诵者、剧团或演员、歌唱家、舞蹈家、滑稽对话演员是表演权的权利人,前者是财产权,后者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表现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业演出,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表演权是作者的权利,也是表演者的义务。经作者授权,表演者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允许他人在现场和公众中播放和传播其现场表演,(四)许可他人制作录音录像制品,领取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制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第六,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传播自己的表演,并获得报酬。可见,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即签名权和保护表演者完整性的权利。后四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包括公开传播权、录音权、复制发行权和相应的赔偿请求权
保护期限不同:前者是作者的生前和死后50年,后者人身权不受限制,财产权不受限制50年
公民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因权利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而言,表演者签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性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至演出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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