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离婚条件的,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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