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已从制度上实现了“覆盖城乡居民”,使全体公民实现“病有所医”。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全区具体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情况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工个人缴纳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分3种参保方式:统帐结合、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统帐结合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为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
(二)缴费:具体缴费比例(额度)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三、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6倍。
(二)列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暂有21种,具体为:血友病、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结核病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慢性肾功能不全(包括非透析治疗和透析治疗)、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参保人员门诊处方药量一般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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