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害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有权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即使不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同样也是可以的。
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话,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你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时最好可以找个不予许可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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