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如果出售房产方予以许可,房地产中介机构便可受托代理收取并转移房屋定金的事项。这一权限源自权利主体的授权,对于在出售方未给予同意或购房方未自愿委托的情况下,房地产中介机构无权强行要求代为收取房屋定金。根据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若房地产交易双方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时,必须通过该经纪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的流转操作。此外,交易资金的流转还需要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章。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捏造、散播房价上涨的消息,或是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个体勾结,共同压低库存数量,故意囤积房屋,操纵市场价格;(2)向交易当事人掩盖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以低廉的价格购入,却以高昂的价格出售(租赁),从中获取利润;(3)采用隐瞒、欺骗、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吸引业务,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强迫其进行交易;(4)泄露或者滥用委托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5)为了帮助交易当事人逃避房屋交易税费等违法行为,在同一房屋上签订不同交易金额的合同;(6)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进行分割式出租;(7)侵吞、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8)购买、租赁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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