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原价经济适用房的程序
时间:2023-03-04 14:51:57 4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屋交易比较常见,但基于房屋权属性质的不同使得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许多麻烦。经济适用房受政策限制较多,因此其买卖不同于商品房买卖那般简单,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区别主要是要看经济适用房的时间,五年内和五年外的买卖政策不同,因为一般规定五年内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买卖的。

一、房屋买卖公证和过户有什么区别

房屋买卖公证只是对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但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而房屋过户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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